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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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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 国 畜 牧 业 协 会
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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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畜协〔2026〕 号
关于印发《中国畜牧业协会活动合规管理方案》的通知
协会各分支机构、各办事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协会各类活动的合规管理,切实防范法律、财务、舆情及安全风险,维护协会社会公信力与行业影响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及《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了《中国畜牧业协会活动合规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畜牧业协会
2026年9月3日
中国畜牧业协会活动合规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活动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开展,有效防范法律、财务、舆情及安全风险,维护协会社会公信力与行业影响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如中国畜牧业博览会);
(二)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学术讲座;
(三)培训会、推广会;
(四)评比表彰活动;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标准发布与宣贯活动;
(七)其他依照章程开展的行业活动。
第三条 协会举办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盈余不得分红;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活动立项合规
第四条 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协会举办论坛、研讨会、博览会等各类活动,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不得临时动议举办重大活动。
第五条 活动符合章程业务范围。活动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会章程明确可“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培训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
第六条 活动备案要求。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根据重大活动分类管理要求,不同活动适用不同报告程序:
(一)事前报告。以下活动应提前1至2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邀请市级以上领导出席;举办与境外组织合作、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参与人数超100人或开支达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会议、论坛、展会等。
(二)事后报备。以下事项应在事项结束后1个月内报备: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设立或注销经济实体、重大投资、调整会费标准;接受单笔5万元以上捐赠、承接20万元以上项目;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等。
(三)即时报告。以下事项应立即报告,不得延误:安全事故、重大矛盾纠纷、受到违法违规处罚、重大诉讼、主要负责人变动、重大舆情事件等。
第三章 活动内容合规
第七条 禁止性行为。举办各类活动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三)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收取费用;
(四)强制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强行收取相关费用或变相收费;
(五)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六)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及有价证券;
(七)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对其出席进行虚假宣传;
(八)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九)在论坛活动中违规开展评比表彰;
(十)利用协会资源收送礼品礼金、接受会员宴请等。
第八条 反垄断合规。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重点关注事项:
(一)不得组织或参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如联合定价、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
(二)不得组织“互不挖人”等限制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协议;
(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四)涉外业务需注意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第四章 活动流程合规
第九条 活动全生命周期应建立标准化的合规管理流程,包括立项阶段、策划阶段、报批备案阶段、执行阶段、总结归档阶段。
第十条 各阶段合规要点:
(一)立项阶段。活动须列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核对活动主题和内容是否在章程业务范围内;评估活动必要性。
(二)策划阶段。编制详细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规模、议程、拟邀嘉宾、经费预算及来源;涉及评比表彰的,确认是否已纳入《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涉及标准发布的,确认遵循《中国畜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程序;涉外活动应确认境外合作方资质、活动内容合法性、资金来源合规性。
(三)报批备案阶段。对照重大活动分类,确定适用的报告程序;事前报告类活动按规定时限提交备案材料;大型活动应在策划阶段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执行阶段。严格按照备案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时间;活动现场须安排合规巡查;合同签订、印章使用严格执行协会内部制度;活动收支全部纳入协会法定账册。
(五)总结归档阶段。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事后报备手续;活动原始资料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妥善保存。
第五章 舆情合规
第十一条 基本原则。协会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活动宣传合规。活动通知、新闻稿、宣传材料须经宣传策划部审核,重要稿件报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进行报道;严格管好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阵地;涉外活动的宣传内容须符合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舆情监测与应对。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在活动筹备、举办及结束后持续监测相关信息。舆情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般舆情(个别负面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密切关注,准备应对方案;
(二)较重舆情(多家媒体关注,负面信息扩散):启动舆情应对预案,主动回应;
(三)严重舆情(行业性负面曝光,公众关注度高):主要领导出面,联合主管部门应对;
(四)特别重大舆情(重大舆情危机,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应对原则。坚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对外信息发布由协会指定发言人统一负责;重大舆情事件作为即时报告事项,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风险防控理念。协会应建立“防火”型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思维嵌入所有决策和运营环节。
第十六条 风险分类与排查。协会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排查清单应覆盖以下类别:
(一)法律合规风险:登记、年检、收费、信息公开等是否符合法规;
(二)内部治理风险:决策程序、换届选举、负责人履职、分支机构管理等;
(三)财务资产风险:资金安全、税务合规、关联交易、活动经费收支是否清晰;
(四)业务活动风险:重大会议、评奖、国际合作、发布报告等是否存在内容、安全或舆情隐患;
(五)舆情与声誉风险:媒体关系、网络言论、公众形象;
(六)意识形态风险:活动内容是否涉及敏感话题,嘉宾言论是否符合政策方向;
(七)网络安全风险:官方网站、线上活动平台、网络社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以下活动,必须在策划阶段启动风险评估:举办大型论坛、博览会(预计参与人数超100人或开支达10万元以上);开展全国性评比表彰;发布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业报告或数据;涉及敏感议题的研讨活动。
第十八条 纠纷调解机制。协会应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可在章程框架下设立由理事、监事、法律专家、资深会员代表等组成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当活动筹备或举办过程中出现内部争议时,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该委员会进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内部。
第七章 评比表彰合规
第十九条 基本原则。协会如拟在活动中设颁奖、表彰、评选环节,须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一)评比表彰活动须经批准,纳入项目清单管理,不得自行开展清单之外的项目;
(二)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相收费;
(三)不得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四)奖项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第二十条 合规路径。如需开展评比表彰,应依次履行以下环节:制定方案→发布通知→推荐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决定→备案。并将评比表彰活动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章 标准制定与发布合规
第二十一条 如在活动中发布或宣介团体标准,须遵循《中国畜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一)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高效、协商一致、科学安全、赋能产业”原则;
(二)需经协会标准工作部组织立项评估,由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
(三)标准编号采用格式:T/CAAA XXX-XXXX。
第九章 合同与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活动涉及的合作、外包、采购等事项,须严格执行协会内部制度:
(一)合同签订: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二)合同编号:按《合同编号管理办法》统一编码归档;
(三)印章使用:按《印章管理办法》审批使用,不得违规使用印章;
(四)对外合作:慎重甄别合作方资质与信用,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协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实施。
第十章 活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协会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所有活动资金收支均应通过协会法定账户办理。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所有收支纳入协会统一账户管理。不得私设账外资金、不得将活动收入存入个人账户或以其他单位名义开户储存。
第二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
(一)票据类型与使用规范:
票据类型 | 适用范围 | 管理规定 |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 收取会费 | 由财政部监制,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 |
税务发票 | 提供服务性收入(如展会摊位费、培训费、咨询费等) | 依法申领、规范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转借 |
捐赠票据 | 接受捐赠 | 依法申领,不得接受带有附加条件的捐赠 |
财政票据 | 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 | 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
(二)各类票据应建立领用、核销台账,不得违规使用票据,票据存根应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五条 支出范围。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协会资金主要用于:会员服务开支;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举办全国性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补贴;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表彰;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活动预算管理。每项活动应编制独立预算,明确经费来源和支出明细;活动预算应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批通过;预算调整超过一定比例(如10%以上)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活动结束后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合规。活动经费来源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接受带有附加条件的捐赠;不得利用活动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收费;不得强制收费、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合作方提供的赞助或支持应有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财务报告。协会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一)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重大活动财务决算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会费管理专项公开。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应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 接受外部监管。协会应主动接受以下外部监管:
(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财务报告、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
(二)监事会:监督财务状况,对财务报告提出意见;
(三)财政主管部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四)税务部门:税金计算、申报和解缴情况;
(五)登记管理机关:年度财务审计、抽查审计;
(六)审计部门:换届审计、法人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协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信息等;重大活动信息应在协会官网或公开渠道发布;抽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 外部核查配合
第三十二条 核查类型与配合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由民政部门发起,核查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管理、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等,协会应根据检查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二)抽查审计:由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核查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协会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
(三)财务审计:由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发起,核查年度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换届审计等,协会应配合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合同档案;
(四)专项检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发起,核查特定领域合规情况,协会应根据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整改落实。根据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可能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整改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 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原则:
(一)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资料由协会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门综合档案室,明确专职人员负责;
(二)分类存放:分门别类存放各项档案资料,做到文本资料规范齐全、底数清楚、分类明确、查阅便利;
(三)一事一档:每项业务活动建立独立档案卷宗,实现业务活动全流程可追溯;
(四)一人一档、一表一册:会员档案落实该要求。
第三十五条 活动档案归档范围。每项活动应归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项与审批:活动方案、立项申请、年度计划审议记录、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报批与备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备案文件及批复;
(三)活动执行:活动通知、议程、参会名单及签到表、现场照片/视频、会议纪要/速记稿;
(四)经费管理:预算审批表、经费收支明细、发票/收据存根、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决算报告;
(五)宣传与舆情:宣传材料(含审核记录)、媒体报道资料、舆情监测记录、舆情应对报告;
(六)评比表彰:评比表彰方案、推荐评审材料、公示记录、决定文件、备案材料;
(七)总结报告:活动总结报告、意见建议收集记录、改进措施及落实情况、满意度调查结果;
(八)外部检查:外部核查通知、检查记录、审计报告、整改通知书、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归档规范。以“件”为单位归档,分别标记活动类型,依次编码排列存放;依照时间顺序或活动编号顺序排列;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法人治理文件等核心资料应专项归集;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涉及重大活动的可永久保存。
第三十七条 档案查阅与销毁。在档案查阅过程中,做好信息登记完善;每年年检结束后,及时查漏补缺,对到期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清理;到期档案销毁应履行审批程序,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四章 意见收集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活动前意见收集。重大活动方案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建议;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活动安排(如收费标准、参展条件等),应提前向会员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应分类汇总、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并反馈;大型活动应组织专家或相关方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九条 活动中意见收集。活动举办期间,设立意见收集渠道(如现场意见箱、线上反馈平台、调查问卷等);活动满意度调查应作为常规环节;对现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快速响应、及时改进。
第四十条 活动后总结改进。活动结束后,汇总整理参会者意见建议及满意度调查结果;形成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成效评估、存在问题分析、改进建议、下步措施;重要活动的总结报告应报理事会或分管领导审阅;将改进措施纳入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第四十一条 意见反馈机制。建立意见反馈闭环管理:意见收集→分类处理→研究决策→结果反馈;对会员及参会者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回应;同类活动中常见问题的改进情况,可通过协会官网、会刊等渠道公开。
第十五章 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预案体系。协会应建立分层级的应急预案体系: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急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框架;
(二)专项应急预案: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舆情应对等;
(三)现场处置方案:具体活动或场所的细化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协会会长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二)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信息汇总与沟通联络;
(三)现场应急小组:各活动设立现场应急小组,负责活动现场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件分类与处置:
(一)活动安全事故(火灾、踩踏、人员伤病、设备故障等):立即疏散人员,启动急救程序,联系消防/医疗部门,保护现场;
(二)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突发、集体食物中毒等):立即隔离涉疫人员,联系疾控部门;
(三)网络安全事件(官网被攻击、线上活动平台瘫痪、数据泄露等):立即启动技术应急,切断受影响系统;
(四)重大舆情事件(活动内容引发社会争议、负面报道集中爆发等):启动舆情应急预案,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五)自然灾害(地震、暴雨、台风):提前关注气象预警,必要时延期或取消活动;
(六)群体性事件(现场发生冲突、投诉者聚集闹事等):安保人员维持秩序,协商调解,必要时报警处理;
(七)涉外事件(外方嘉宾纠纷、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等):报外事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应急响应流程:
(一)信息报告:发现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应急办公室1小时内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二)应急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三)现场处置:按照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四)信息发布:对外信息发布由协会指定发言人统一负责,发布内容应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后期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总结改进。
第四十六条 预案管理与演练。各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明确应急组织、处置流程、资源保障、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培训宣贯;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大活动期间建立值班值守制度。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活动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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