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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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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
一、协会简介
中国渔业协会经周恩来总理亲自批准,于1954年12月9日成立。协会是由从事渔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渔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性渔业行业社会团体。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为农业农村部,登记管理部门为民政部,协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000余家,分支机构32个,办事处12个,委员会4个。
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渔业行业及会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汇聚行业资源,搭建交流平台,开展行业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坚持改革创新,为社会、行业、政府、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推动我国渔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渔业现代化和渔业强国目标努力奋斗。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业务范围
(一)促进行业规范。协助政府指导行业发展,引导和规范行业行为;参与政府政策规划制定,提供信息参考;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约行规;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组织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协助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和政府间渔业协定;执行民间渔业协议;协调渔业事故处理,调解海事纠纷;
(二)推动产业发展。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博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赛事、考察、培训等各类活动,搭建宣传、推广、经贸、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开展先进技术、模式、装备和优秀品牌、经验等方面的培育及推广推介;组织推进渔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模式和科技创新,培养、遴选、举荐优秀人才;
(三)提供专业服务。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撰写行业发展报告,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政府和有关方面提供决策参考;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和会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合法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会员和有关方面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的作用;
(四)开展水平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等工作;组织有关奖项的申报、推荐;依法依规推动会员单位加强品牌建设;
(五)加强交流合作。组织与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开展渔业产业、科技、经贸等交流活动,帮助行业“走出去”“引进来”,拓展合作发展空间;加强与相关国际、区域渔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交往,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和项目,增强我国渔业行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强与国内外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合作共赢;
(六)其他。办好中国渔协官网、公众号等媒介平台,开展渔业信息收集、分析和渔业宣传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资料;承办政府和相关单位委托或购买的其他服务事项;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中国渔业协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成立的全国性渔业行业组织之一,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承担过独特的历史使命。以下从几个方面为你全面介绍。
三、历史沿革与组织性质
中国渔业协会成立于1954年12月9日,是经周恩来总理亲自批准成立的。它的诞生承载了一项特殊的历史使命:在邦交尚未正常化的背景下,通过民间渠道与周边国家(尤其是日本)协商渔业管理,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渔民利益。
协会是由渔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行业管理部门为农业农村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党建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四、宗旨与核心业务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渔业发展,建设渔业强国”,充分发挥连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其核心业务范围主要涵盖六个方面:
1.促进行业规范: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与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协调处理海事纠纷。
2.推动产业发展:举办博览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推广先进技术与品牌。
3.提供专业服务: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会员诉求,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4.开展水平评价:进行信用评价,组织奖项申报,推动品牌建设。
5.加强交流合作:代表行业开展国际交流,帮助国内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
6.其他工作:运营官网、公众号等媒介,出版刊物,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五、组织架构与最新动态
根据协会章程,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协会还设立了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其中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会员规模:会员单位总数已超过3000家,拥有分支机构38个、代表处15个、委员会4个。
现任领导:在2025年1月召开的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
会长:崔利锋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胜利
分支机构发展:近年来,协会根据产业精细化趋势,新成立了多个专业分会,例如:
规模化健康养殖分会
鱼胶(花胶)分会
河鲀产业分会
金融合作分会
渔药与调水用品分会
鳜鱼产业分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蛙类产业分会
罗氏沼虾产业分会
黄鳝产业分会
水产种苗分会
六、最新工作重点
进入2025年,协会的工作重心围绕推进渔业可持续、绿色、高质量发展展开,主要包括:
优化治理结构:在2025年4月的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多项内部管理办法和组织优化方案,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举办行业活动:规划举办“第八届渔业科技博览会”等行业盛会,搭建交流平台。
强化专业服务:在金融合作、渔业认证等领域积极探索,为会员解决实际问题。
中国渔业协会从承担特殊外交使命起步,如今已发展成为引领和服务整个渔业现代化进程的全国性核心行业组织。
如果想了解它下属的某个具体分支机构,或者关于加入协会的流程,可以告诉我,我帮你查找更具体的信息。
- 领导成员
(一)会长1名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 | 省市 |
1 | 崔利锋 |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协会 | 原站长 原秘书长 | 北京 |
(二)副会长(以姓氏笔画排名)31名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 | 省市 |
1 | 王玉梅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 副院长 党组成员 | 北京 |
2 | 王明丽 | 山东汇洋集团 | 副董事长 | 山东 |
3 | 尤信铃 | 三都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福建 |
4 | 文建强 | 北京金源财富花卉市场有限公司 北京和兴龙鱼贸易有限公司 | 董事长 董事长 | 北京 |
5 | 石践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党委副书记 懂事 | 上海 |
6 | 叶宁 | 宁波海上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浙江 |
7 | 叶明 | 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湖北 |
8 | 刘崎 | 大连棒棰岛海产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辽宁 |
9 | 刘延华 | 中联智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北京 |
10 | 刘爱民 | 江苏好润生物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江苏 |
11 | 江谢武 |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裁 董事长 | 广东 |
12 | 孙明 | 山东海洋现代渔业有限公司 | 党委书记 董事长 | 山东 |
13 | 李清 |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 总工程师 | 北京 |
14 | 李卫东 | 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河北 |
15 | 李胜利 | 中国渔业协会 | 党支部书记 | 北京 |
16 | 李俊峰 |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副总裁 | 山东 |
17 | 李晓东 |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研发中心主任 | 辽宁 |
18 | 邹安革 | 山东安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山东 |
19 | 应米燕 | 龙洋知鲜(青海)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青海 |
20 | 沈岳明 | 宁波市明凤渔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浙江 |
21 | 陈汉 |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广东 |
22 | 陈庆堂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福建 |
23 | 项旭东 | 安徽蓝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安徽 |
24 | 赵建文 | 宁夏稻渔空间乡村生态观光园 宁夏广银米业有限公司 | 总经理 总经理 | 宁夏 |
25 | 贺波 | 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董事长 | 浙江 |
26 | 郭异忠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通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农牧总裁总经理 | 四川 |
27 | 扈鑫 | 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山东 |
28 | 薛英贤 | 宁波海裕渔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浙江 |
29 | 霍尔峰 | 正大水产(厦门)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福建 |
30 | 康志永 | 黑龙江北鱼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黑龙江 |
31 | 李彦亮 |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 | 原会长 | 北京 |
(三)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 | 省市 |
1 | 李胜利 | 中国渔业协会 | 党支部书记 | 北京 |
(四)监事长1名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 | 省市 |
1 | 陈学洲 |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渔业协会鳗业工作委员会 | 原处长 秘书长 | 北京 |
(五)副监事长1名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 | 省市 |
1 | 武滨 | 中国渔业协会 | 原副秘书长 | 北京 |
八、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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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会费 | 1、会员可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论坛等行业活动; 2、会员可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 3、应会员要求,协会可帮助协调关系,调解会员间纠纷; 4、协会及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信息; 5、会员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并享受优惠; 6、协会在网站、会刊、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会员企业信息和新闻,在网站上提供会员网站链接。 | 会费 | 1、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3000元/年。 | 中国渔业协会章程、中国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
2 | 政府购买服务 | 具体内容根据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双方商定 | 合同、协议 |
3 | 服务费 | 具体内容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宣传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双方商定 | 合同、协议 |
十、秘书处联系方式
部门 | 联系电话 |
综合部 | 010-59194640 |
财务部 | 010-59194676 |
会员与分支机构部 | 010-59194169 |
国际部 | 010-59194118 |
标准与评价部 | 010-59194156 |
会展部 | 010-59194679 |
新兴产业部 | 010-59194673 |
资源环保部 | 010-59194621 |
中国渔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25年1月6日第五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渔业协会是由从事渔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渔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国渔协,英文名称为 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缩写为 CF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渔业行业及会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汇聚行业资源,搭建交流平台,开展行业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坚持改革创新,为社会、行业、政府、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推动我国渔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渔业现代化和渔业强国目标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行业管理部门是农业农村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hina-cf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行业规范。协助政府指导行业发展,引导和规范行业行为;参与政府政策规划制定,提供信息参考;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约行规;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组织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协助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和政府间渔业协定;执行民间渔业协议;协调渔业事故处理,调解海事纠纷;
(二)推动产业发展。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博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赛事、考察、培训等各类活动,搭建宣传、推广、经贸、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开展先进技术、模式、装备和优秀品牌、经验等方面的培育及推广推介;组织推进渔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模式和科技创新,培养、遴选、举荐优秀人才;
(三)提供专业服务。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撰写行业发展报告,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政府和有关方面提供决策参考;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和会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合法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会员和有关方面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的作用;
(四)开展水平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等工作;组织有关奖项的申报、推荐;依法依规推动会员单位加强品牌建设;
(五)加强交流合作。组织与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开展渔业产业、科技、经贸等交流活动,帮助行业“走出去”“引进来”,拓展合作发展空间;加强与相关国际、区域渔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交往,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和项目,增强我国渔业行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强与国内外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合作共赢;
(六)其他。办好中国渔协官网、公众号等媒介平台,开展渔业信息收集、分析和渔业宣传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资料;承办政府和相关单位委托或购买的其他服务事项;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渔业或渔业相关产业;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承诺履行会员义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单位简介;
2.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反映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利益;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提出申请,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意愿和能力参与本会工作,承诺履行理事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行业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0-39名,秘书长1名,总数不超过40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6日第五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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